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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

时间:2013-11-06 17:14:54  来源:中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   作者:

 

1、第二条修订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紧紧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目标,不断提高党员发展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要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原第二条删除。
2、根据广东省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坚持发展标准。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明确大学生党员发展标准,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纲领而奋斗,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表现突出,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依据,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唯一条件。
原第三条删除。 
3、第四条修改为:严格发展程序。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培养教育、政治审查、集中培训、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等程序,落实联系考察、谈心谈话、思想汇报、公开公示等制度,在每一个环节上严格把关。全面推行发展学生党员三投票五公示一答辩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增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科学性和公信度,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
(一)实行三次投票。在团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三个关键环节实行无记名投票机制。
  (二)推行五榜公示。进一步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员发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提交入党申请书、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五个环节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民主测评情况等内容,并附上公示组织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间接到群众不良反映的,由公示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组织转正答辩。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一般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答辩工作由专业学院党组织负责,答辩小组成员为5-7人,并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一般不少于10分钟。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队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原第四条删除。
4、第六条第四款新增内容为:党组织定期公示入党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第七条 新增内容为: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投票人数为团支部全体团员,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团支部根据分配名额和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报专业学院团组织审核。
6、为了保障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不能列为发展对象的条款,第十一条由原来的四款增加到七款,增加的三款是: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历史不清者。
(二)信仰宗教者;  
(三)业务课成绩较差者;
7、第十七条第四款:赞成票超过投票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同意接收培养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修改为:赞成票超过应到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同意接收培养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8、第十七条第八款修改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学生工作部根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材料审查合格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报送学校党委审批。
9、第十九条 修改为:对高中阶段入党且组织关系已经转入我校的新生党员,各专业学院党总支、各级党支部要在新生入学后,开展摸查工作,重点审查新生党员的档案材料。审查入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入党材料是否完整一致,并通过谈话,交办工作等形式对其进行考察。对于弄虚作假、突击入党、不能起表率作用的新生党员要坚决清退、重新考察、加强教育。
10、第二十一条 修改为:党组织要严把预备党员转正关。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简要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主动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不提交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1、第二十二条 修改为: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按期递交的转正申请后,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向专业学院党组织申请转正答辩。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和转正答辩的结果,做出是否同意其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如发现预备党员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做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2、第二十六条 修改为:学校党委切实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工作要求,抓好落实。做到发展学生党员有计划、有步骤、有发展进度,实现发展学生党员重在质量。
13、第二十七条 各年级学生党员比例不在文件中列明,由年初制定发展计划时做出规定。(第二十七条删除)